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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文件(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