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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注:
1.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收入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综合所得申报”—“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模块申报。
2.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中的分摊年度数是指:个人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年数,其中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公式中的“费用扣除标准”按6万计算。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