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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
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
(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