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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进项税额转出,加计抵减的调减部分无需单独进行账务处理,只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三列“本期调减额”进行调减即可。解析如下:
情形一、当期的加计抵减发生额与期初余额的合计值大于加计抵减调减额时,按照合计值减去调减额后的余额(即本期可抵减额)分析填写“本期实际抵减额”栏次,并根据该栏次数据做账,实际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实际应纳税额)
贷:银行存款(实际缴纳金额)
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其他收入(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情形二、当期的加计抵减发生额与期初余额的合计值小于加计抵减调减额时,“本期可抵减额”栏次形成负数,根据填表说明,“本期实际抵减额”栏次为0,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形成下期的“期初余额”,继续参与下期的计算,这种情形下,“本期实际抵减额”栏次为0,无需账务处理。
小贴士:对于加计抵减税额的计提、调减和结余等其他变动情况,可以参考增值税附表四做台账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