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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区分以下情形:
一、核定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1、按照收入核定: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2、按照成本费用核定: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1、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2、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
参考文件: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第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