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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偿向关联方企业提供借款,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需要区分以下情况:
1、不属于企业集团,企业无偿向关联方企业提供借款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属于企业集团,自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参考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视同销售的规定;(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