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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偿向关联方企业提供借款,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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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无偿向关联方企业提供借款,2026年及之后,该行为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范围,不需要视同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提醒: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

    2026年之前,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需要区分以下情况:

    1、不属于企业集团,企业无偿向关联方企业提供借款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属于企业集团,自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四条、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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