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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业务属于企业所得税上“利息收入”的范畴,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定的视同销售的范围,因此理解无偿借款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实务中以主管税局执行口径为准。
另外,关联方之间无偿借款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若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减少应纳税额的安排,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即双方税负不同或有避税嫌疑(如借给亏损 、低税率、 免税的关联方)极易被要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核定利息收入。
提醒:实务中,确实有企业反馈税局会要求企业补交企业所得税。
注:企业所得税法视同销售范围: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