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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延期付款支付的利息属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款中一并开具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发票,不属于贷款服务的范围。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