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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延期付款支付的利息属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收取的相关价款,即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款中一并开具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发票,不属于贷款服务的范围。
注:增值税法执行前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增值税法执行后虽没有价外费用概念,但也属于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性质基本一致。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