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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