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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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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适用

    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小额或零星标准为:对同一付款人单次收款金额低于或等于50元。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但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开具。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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