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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投入产出法下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如下计算: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农产品单耗数量需要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一般是税局核定好的
小贴士:
①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②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一:第四条(一)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