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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参照法下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如下计算: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一:第四条(一)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