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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销售二手车会涉及增值税、附加税、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
a)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b)如果属于一般纳税人:销售2013年8月1日前购进的车,或之后购进的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且没有抵扣进项税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2013年8月1日后购进的车(不是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使用一般计税13%的税率;
c)如果属于二手车经销商:自2020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2、附加税:附加税根据单位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计算(城建税7%(或5%),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3、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