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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生产经营所得个税,但个体户在月度或者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向税局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注: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您可以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