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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参考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