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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2、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及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经确认后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参考文件:
1.《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第一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