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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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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地区适用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注: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特殊纳税人”包括的类型可参考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

    参考政策:国税发[2008]30号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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