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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被合并方的未弥补亏损不一定可以全部由合并方的利润来弥补,要看合并适用的情况以及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来确定。
情况一:适用于一般重组的吸收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可以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情况二:适用于特殊性税务重组的吸收合并,合并企业可以限额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
可弥补的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注:限额弥补时,如果被合并企业净资产为零或负数,可由合并方弥补的亏损金额等于零。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