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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符合所得税前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参考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十一条;
2.《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综【 2010 】11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