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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符合所得税前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十一条;《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综[2010 ]112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