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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