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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托儿所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免征增值税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
2、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收入是指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增增值税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