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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托儿所提供的保育费、保育教育免征增值税。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收取的费用,与入托、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各种费用,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免征增值税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取得托育或者学前教育资格的机构;
2、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收入是指公办托儿所、幼儿园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及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政府设置参考区间的实际收费标准内的收入。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