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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 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小贴士: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 一、(一);四、(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