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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小贴士: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