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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一条 “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