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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长期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当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案例】
甲公司在2026年3月建成一栋大楼作为职工食堂使用(集体福利项目),固定资产入账价值436万元,共取得进项税额36万元未勾选抵扣。假如在2029年4月,甲公司将该栋大楼改为行政办公用房,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至2029年4月期初,甲公司按会计制度对该栋大楼累计计提折旧60万元。甲公司应当如何计算该栋大楼对应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答案:
第一步:计算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因该长期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下,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应按照第十二条规定,以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的余额作为该长期资产净值。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436-60=376万元。
第二步:计算净值率。 净值率=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 × 100% = 376÷436 ×100%=86.2%。
第三步: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 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36×86.2%=31.0 万元。
因此,该栋大楼用途改变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1.0万元。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问即答》【问题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