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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温馨提示:固定资产净值=原值-累计折旧
参考文件:财税〔2016〕36号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