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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民个人收购自产免税农产品的,可申请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注:农产品收购发票,一般只限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具。
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民个人收购自产免税农产品的,可申请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向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收购的,必须按规定向售货方索取发票。
注:农产品收购发票,一般只限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具。
企业从自然人手中收购自产初级农产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时,可申请开具收购发票。
小贴士:收购单位应按规定留存备查与收购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和记录,如:运费单据、计量记录、验收单、入库单、付款凭证等,并与收购发票内容对应。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二条及其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自治区范围内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小贴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收购自产农产品,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收购业务相关的过磅单、入库单、收付款凭证、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原始凭证以备查验。
参考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