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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购的农产品未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等不得抵扣项目时,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进项抵扣,按票面金额的9%抵扣。
参考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款;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