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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业务已经发生,没有取得发票,区分如下情形处理:
情况一:虽没有取得发票,但是取得了符合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其他有效凭证(如财政票据、完税凭证、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其他资料等)的同样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情况二:如果未取得任何有效凭证,会计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入账;税务上,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相应的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若汇算清缴申报结束时无法取得,对应部分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提醒:证明业务真实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注销证明、合同、付款凭证(三项必备)等资料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