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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公司注销,无法取得发票,企业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提醒:前款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
参考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