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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总分包方是否必须选择相同的计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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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地区适用

    政策上没有规定总分包必须选择相同的计税方式,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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