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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不可以享受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因为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均由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如,销售货物适用13%的税率,提供咨询服务适用6%的税率)扣缴增值税。
参考文件: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