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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按月(或季)申报的销售额(含专票、普票、未开票等)未达起征点,开具的增值税专票需要缴纳增值税,其余未开具发票、增值税普票等部分可以享受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