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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4月及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2、自2024年11月1日起,铁路电子客票(即数电发票)被纳入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范畴;自2024年12月1日起,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数电发票)亦加入此列。值得注意的是,其乘车(或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之前的纸质发票可抵扣。
小贴士: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运发票均不可以抵扣进项哦~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第六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以及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运发票均不可以抵扣进项。
注:发票的开票日期是2019年4月及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