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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存在以下两种情况时,需要开具转内销证明:
情况一:内外销未分别核算的购进货物,即一般指进货发票开在一张发票上。
根据财税【2012】39号,外贸企业出口享受退税的货物,必须对库存及进项税额单独核算,不能与内销货物混合核算。对于内外销货物未分别核算的,其购入的货物一律暂按出口货物处理,取得的进项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只能在出口货物出口完毕后,才能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把内销的货物进项税进行抵扣。
情况二:享受退税的货物出口后,由于某些原因不能退税需要视同内销征税,或者退运回来的出口转内销货物,其进项税由于原来按政策不允许抵扣,但是转内销或视同内销征税后,需要把原未抵扣的进项税进行抵扣,这时需要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并以证明上显示的进项税进行抵扣。
温馨提示:《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是外贸企业开具的,生产企业无需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