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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发生实际内销征税的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要求,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还需提供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深圳市外贸企业申请出口货物转内销需要报送的资料:
1.外贸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并打印的《出口转内销证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注意:《申报表》需企业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电子申报数据在申报系统“单证申报录入”模块下生成。
2.外贸企业采购货物取得的进项凭证及相关认证文书(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知书;进货分批申报单;
3.出口货物报关单
注意:出口退税专用联,仅在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下提供,其他情况无需提供;
4.内销货物发票
注意:记账联复印件,仅在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及退运货物转内销的情况下使用。
5.《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注意:仅在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情况下使用,提供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操作指引》的通知发布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