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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同时提供会议服务,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参考政策: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三)第二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