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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
(1)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您可以参考:国税函发[1993]3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