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对工程决算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房产,在投入使用的次月先按照暂估入账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工程决算后,自工程决算之次月起,按实际决算金额调整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并于工程决算之次月,对工程决算前己纳的房产税与依实际决算金额计算的应纳房产税之间的差额,办理多退少补手续,但不计算征收滞纳金。
参考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第四条。
对已经投入使用但工程尚未决算的房产,在投入使用的次月,暂按工程预算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对工程决算后,应自工程决算之次月起,按固定资产决算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对工程决算前已按预算价值计算缴纳的税款不应再多退少补。
参考文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财[2000]398号)第五条;《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辽政发[1987]97号)第四条。
新建房屋的造价尚未作出决算的,在投入使用的次月可先按基建计划价值或实际支出建造价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等决算入账后,再按照会计帐簿所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已按基建计划价或其他计税价值征税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
参考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9]43号)第七条。
工程尚未决算入账但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在投入使用的次月要依照工程预算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房产税;对没有基建预算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价值计税。工程决算入账后,依照入账的价值计税。
参考文件: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39号)第十八条第(二)点。
未办验收手续而已经动用的,自动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会计帐面上尚未列有价格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纳税,入帐后改按帐面价格计算,已纳税款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
参考文件:《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沪府发[1986]129号)第十一条。
新建房屋竣工决算未作出,在投入使用的次月应按预算申报缴纳房产税,待工程决算作出后,再行结算税款,多退少补。
参考文件:《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0年修改)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