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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中的房产原值主要参考账务上房产的入账价值,但以下情形不管账务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均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1、分摊的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注意: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2、与房产不可分割的设备设施的原值: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比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
提醒:需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的,除土地使用权外,与房产不可分割的设备设施账务上建议一并计入房产入账价值,避免房产税原值与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出现差异。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中“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