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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这里的“地价”应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地价,纳税人通过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未支付地价的,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应为零。
政策依据:财税[2010]121号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
http://www.shui5.cn/article/8a/55079.html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用地成本为零,不再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并入房产原值。如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其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应作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并入房产原值。
参考政策:《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