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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从价计征房产税扣除比例为30%,即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参考文件:《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冀政[1986]132号)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即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参考文件: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川税发﹝93﹞146号)第五条。
从价计征房产税扣除比例为30%,,即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参考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政发[86]137号)第六条。
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扣除比例为30%,即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参考文件:《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8]21号)第三条第六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1140号提案的答复》(闽税函[2021]114号)第二条第(二)项。
自2019年1月1日起,上海市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房产原值减除比例调整为30%,即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参考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沪府规[20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