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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到的董事津贴是否需要代开发票,可以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情况一:个人仅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取得的津贴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生产生活服务”,具体可以结合实际为企业提供服务情况代开相应税目的发票,比如管理服务、咨询服务等;
情况二:个人在公司任职受雇的同时兼任董事、监事,属于“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的工资、薪金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不涉及开具发票。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增值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