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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然人)销售使用过的金银首饰给珠宝公司,是否需要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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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自然人)销售使用过的金银首饰给珠宝公司,是否需要代开发票,分以下情况您参考:

    一、如果个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金额超过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标准(实务中一般以500元为界,具体以当地税局要求为准),需要开具发票,作为珠宝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个人出售金银首饰,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属于增值税免税行为。个人可以申请代开免税发票,对于免征的项目,税局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自动打印***。

    二、如果个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金额没有超过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标准,除了代开发票外,也可以为珠宝公司提供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提醒您收据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七);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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