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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时,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按照原加计抵减的比例计算相应的调减金额。举例:某企业2022年适用15%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2023年适用10%加计抵减优惠。则22年12月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3年2月作进项税额转出时,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按照15%的比例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