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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月均浓度”/标准浓度值‘’的比例,判断减征幅度:具体参考:
比例值在50%(含)~70%(不含)之间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比例值低于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比例值达到70%及以上的,不享受减征。
注:判断是否享受减征时,还应关注以下前提条件:
①当月最高浓度高于标准浓度的,当月所有排放口的所有大气和水污染物均不能享受减征优惠(即使比例符合也不能);
②当月没有实际监测数据的,不能享受减征优惠。
③只有大气和水污染物采用监测机构监测、自动监测的污染物计算方法时,才会涉及以上减征优惠。
参考文件:财税[2018]117号规定 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环保税暂行条例》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