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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其法人合伙人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若取得的收益已计入当期利润的,则预缴申报时应按照实际利润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年末仍未计入当期利润的在汇算清缴时一并确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