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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1、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列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则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内没有综合所得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才可以扣除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第三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