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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日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原则上自2019年4月1日开始执行。但是在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出口涉及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发生涉及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的,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小贴士: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3)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参考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