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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可以享受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参考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第四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