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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7月29日,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按照如下标准确定计税依据:
1、工业企业(包括加工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70%比例核定征收。
2、商业企业(包括外贸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40%比例核定征收。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自2022年7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按照如下标准确定计税依据:
1、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160%核定计税依据。
2、商业企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100%核定计税依据。
3、房地产企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100%核定计税依据。
4、其他行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100%核定计税依据。
参考文件:《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附件-自2022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7月1日,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填写《其他纳税核定表(印花税核定)》进行核定,具体如下:
(一)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70%作为计税依据。
(二)商业及其他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50%作为计税依据。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30%作为计税依据。
(四)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应纳税凭证核定计税依据及税目。可以参考以下链接:http://www.shui5.cn/article/e5/114712.html
参考文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
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确定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2.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
3.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四)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第一条-自2022年6月16日起该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