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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向境外提供研发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当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时,通过电子税务局“出口退(免)税管理” 模块在线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
(一)《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二)《出口退(免)税备案附送资料清单》列明的附送资料,具体为:
1.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合同;
2.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
3.从与之签订研发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条。